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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费、会计分录

编辑:安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7-14

国有土地租赁费收入的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行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营改增后,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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